□ 李迎春 成都
  日前提交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的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受人關註的點特別多,草案增設了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應引咎辭職的內容格外引人註目。
  這一條款很可能成為一個立法範例,在法律層面開創官員引咎辭職的先河。此端一開,引咎辭職就可能由官場倫理上升為一種具有強制力的普遍規則,在各種公共事件的追責中被借鑒。
  上面是一種樂觀的認識,要讓引咎辭職真正成為普遍規則,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過去幾年,國內食品安全領域出了很多問題,原因是綜合的、系統的,期待一次性解決問題並不現實,找到解決問題的切入口非常重要。很多人認為,要解決食品安全問題首先要讓食品安全與官員利益直接相關,一損俱損一榮俱榮。此次食品安全法大修,與此思路相同,核心就在加重官員責任。
  但現實也告訴人們,如無有效制約和保障機制,法律規定越嚴厲,被消解的可能性就越大。以引咎辭職為例,草案規定,本行政區內發生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連續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主要負責人應引咎辭職。“特大”和“重大”以死亡人數和損害程度區分,有具體標準。這意味著標準以內的傷亡是“安全的”,而超標會直接影響當地政府一把手的仕途。這是問題的關鍵,以往有地方官員瞞報、拖延等情況皆有此因。雖然草案也規定對謊報瞞報的官員要嚴厲追責,但當瞞報要被追責,不瞞報也要被追責時,瞞報就可能成為某種“最佳選擇”。
  所以,如何保證修訂後的食品安全法能順利追責,與每起食品安全事件能否真實而順利地被“曝光”緊密相關。目前,信息源的單一給下有對策提供了很大空間,所以需要有一種有效的外部監督機制以確保追責和引咎辭職能夠落地。以此前諸多案例來看,媒體作用不可或缺,草案如能明確媒體在食品安全事故中的採訪報道和監督的權利,應會收到不錯的效果。  (原標題:引咎辭職需防被“下有對策”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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